人工智能视域下就业公共服务研究

2016年,“人工智能”成为全球瞩目的科技焦点,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第四次科 技革命的到来,大数据与云计算的运用,更是促进了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无所不在的 人工智能渗透到我们身边的各行各业,工厂、服务、卫生、医疗,原来只有人类能做的 繁琐工作逐渐被机器取代。据国家统计局截止2017年底的统计:如果我国大面积推行人 工智能和机器人,按9亿劳动年龄人口、目前失业率13%、再就业率30%保守测算,将 有2.74亿人失业。由此可见,在人工智能化的时代下,传统的工作模式将会受到很大冲 击,就业将成为人们越发关注的热门问题。2016年7月,在政府“十三五”规划中,人 工智能被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中的一项列入规划,其中着重强调要从更深层次、更广层 面加强在人工智能影响下,就业方式与结构转变、社会服务形式转化、工作岗位需求变 化等各方面的研究工作,建立适应智能时代的终身学习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与鼓励高 等院校及企业机构,开展与提供人工智能课程及技能等相关培训,加强职工再就业培训 和指导,确保因人工智能失业的人员顺利转岗等。以上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 业形势。但针对此次颠覆性的科技变革,就业问题还会存在很多难以预知的情况,同时 也会给就业公共服务带来新的挑战。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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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参与创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计算机 程序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和传播的辅助工具,掌握“深度学习”的人 工智能利用预设算法生成人类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新内容,成为了 创作主体。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人工智能创作 物与人类作品差别不大,但创作主体却不是人类,这对著作权法规则 造成极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亟待明朗。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述。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撰 写新闻稿、绘画、谱曲、作诗,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成果,但从工 作原理看,仍是计算机程序运作的结果,得益于大数据和各种算法模 型,只是掌握“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摆脱了人类的控制,不再仅仅 是创作工具,而是成为创作主体。 第二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 现状。国际组织目前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放手各国单独解 决。英国率先在立法上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受“创作只能由 人类完成”观念的影响,美国版权局不承认其可版权性。国内政策上 没有回应,主要是学界的探讨。 第三部分,从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角度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 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够激励人 类创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这种激励并不会打破 万方数据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当性论证上没有障碍。 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创作 物的定性首先要抛开主体因素,判断创作物本身是否符合作品概念。 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人工智能语境下,独创性宜采美国的“独立 创作加少量创造性”标准,无需加入体现“作者人格”的要求,排除 掉“机器人记者”撰写的记述性时事新闻,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满足 上述作品要求。 第五部分,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现阶段人工智能 还不宜成为著作权主体。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有者对程序设计的决定作 用和责任承担,以及未来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激励,参照投资者视为作 者的制度安排,建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可约定优先,没有 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人工智能所有者。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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