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参与创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计算机 程序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和传播的辅助工具,掌握“深度学习”的人 工智能利用预设算法生成人类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新内容,成为了 创作主体。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人工智能创作 物与人类作品差别不大,但创作主体却不是人类,这对著作权法规则 造成极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亟待明朗。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述。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撰 写新闻稿、绘画、谱曲、作诗,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成果,但从工 作原理看,仍是计算机程序运作的结果,得益于大数据和各种算法模 型,只是掌握“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摆脱了人类的控制,不再仅仅 是创作工具,而是成为创作主体。 第二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 现状。国际组织目前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放手各国单独解 决。英国率先在立法上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受“创作只能由 人类完成”观念的影响,美国版权局不承认其可版权性。国内政策上 没有回应,主要是学界的探讨。 第三部分,从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角度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 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够激励人 类创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这种激励并不会打破 万方数据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当性论证上没有障碍。 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创作 物的定性首先要抛开主体因素,判断创作物本身是否符合作品概念。 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人工智能语境下,独创性宜采美国的“独立 创作加少量创造性”标准,无需加入体现“作者人格”的要求,排除 掉“机器人记者”撰写的记述性时事新闻,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满足 上述作品要求。 第五部分,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现阶段人工智能 还不宜成为著作权主体。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有者对程序设计的决定作 用和责任承担,以及未来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激励,参照投资者视为作 者的制度安排,建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可约定优先,没有 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人工智能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