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哲学研究

本文重点研究了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相关哲学问题,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展开具体论述:首先本文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在过去几十年间的发展历程,并 阐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年来所取得的重大进展,指出了人工智能参与艺术创作 的可能性与相关尝试;然后本文以绘画艺术为例,对人工智能技术作为重要的实 践工具参与艺术创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展示,描述了目前深度学习机制在艺术创 作中的重要应用;紧接着本文从意向性、情感负荷、创造性与随机性三个维度论 证了当下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本体论地位,通过论证指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 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艺术创作的主体,因为当下的人工智能在上述三个维度上 均达不到艺术创作主体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基于对人工智能技术未来发 展的展望,进一步论述了在未来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将会突破上述三 个维度的技术限制,实现相关的心智能力,进而最终成为真正的艺术创作主体。 最后,基于上述所有论证,本文从美学的视角对人工智能艺术创作进行了更为深 入的思考,从艺术哲学的视角论证了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艺术创作满足对于 艺术创作的本体论界定,并结合计算美学的理论框架论证了人工智能可以成为审 美活动的主体,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判断,本文认为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具有深刻的 美学意蕴。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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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是指通过人类设计的神经网络系统,模拟生物的思维方式 对数据库和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深度学习,然后将信息转化为自己所熟悉的程序语言, 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创作风格,再依据一定的创作要求,然后产出的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 近年来,从无人驾驶、智能社会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再到阿尔法狗打败人类棋 手,微软机器人小冰创作出诗集,AI 音乐制作人谱写乐谱,无不表明人工智能不仅在传 统工业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也表现的意义非凡。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不但具备文学艺术的观赏价值,同时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 法律存在滞后性和理论的抽象性,世界各国对该部分生成内容的法律系统规制也不尽相 同。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和 分歧,权属界定标准不一,引发纠纷不断,导致盗用滥用行为明显增多,文化市场秩序 混乱,造成为此付出一定贡献的人得不到相应回报。因此,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更深一步地研讨和探索,明确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确定权利归属,减少不正当使用, 保护合法权益,更好地激励创作,营造良好的创作氛围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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