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去何从_通用人工智能视域下未来的教师与教师的未来

人工智能时代,教育领域的发展必然与时俱进。当教师拥抱技术的同时,技术又将对教师产生哪些深刻 的影响,是否会因机器替代人类教师而令这项神圣的职业走向消亡? 时下,受“奇点”论的影响,该问题出现逻 辑相同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悲观派”认为,人工智能的能力将全面超越人类,教师亦将被人工智能所 取代;“乐观派”则认为,人工智能不外乎是一种技术,不会对教师职业产生实质影响。本文指出二者相关讨论 的背后存有两大根本局限:其一,对人工智能和“奇点”的认识不够深刻;其二,分析逻辑存在严重漏洞,讨论的 前提、支撑理论和证据选择皆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奇点”引申出的四类重要的教育问题进行深层 反思,并依据通用人工智能理论针对“悲观派”与“乐观派”关于教师及其未来予以回应。我们认为:“悲观派” 和“乐观派”都是片面和偏激的。在未来,人类教师将面对机器教师的职业挑战,人类教师与机器教师将共同 构成教师的两大主体,绝不是机器教师只以辅助教学的角色存在。教育作为一种“元职业”非但不会萎缩和消 亡,反而会更加兴盛和蓬勃。学校教育的主要目标将从知识传承转向经验生长的引导,专用人工智能将教师 从繁冗的事务性教学工作中抽离出来,通用人工智能则需要教师专注于学生个体化的经验建构从而回归教 育本源。不同于机械或算法,经验空间的建构无法剥离环境而自动完成,因此,不论主体是人类还是类人机 器,教师都永远不会缺席或“被”缺席。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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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研究

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首先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发端 于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人格概念,是为了划分社会等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立的,罗 马法创立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技术,为法人等其他社会存在体获得法律人格提供 了法技术支持。人格成为一种法技术手段,伦理性并非当然的是法律人格的赋予标准,因 此,人格这种法技术就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 了权利能力制度,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实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判定标准。 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人,都需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据深度学 习算法,人工智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和思考,人工智能本身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求,但 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财产,使得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承担 责任,因此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首先,罗马法创立的人格这种法技 术手段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人工智能己具备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符合成为法律人格的内、外在判定标准。再次,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 算法,其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来自于天赋人权,而是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使得其只能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在现实应对上,我们应该从 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社会规范的引导等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做好准备。在基本 方向上,应坚持人类优先原则并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在法律体系 构建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实现制定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等 各方面,规范和引导好人工智能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法律人格本身入手,通过梳理不同时 期的法律人格标准,得出人格只是法技术手段;再通过对法律人格判定标准的分析,得出 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的结论,并从可能性和必要条件等方面进行阐释,对人 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规范框架进行设计。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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