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首先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发端 于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人格概念,是为了划分社会等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立的,罗 马法创立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技术,为法人等其他社会存在体获得法律人格提供 了法技术支持。人格成为一种法技术手段,伦理性并非当然的是法律人格的赋予标准,因 此,人格这种法技术就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 了权利能力制度,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实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判定标准。 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人,都需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据深度学 习算法,人工智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和思考,人工智能本身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求,但 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财产,使得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承担 责任,因此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首先,罗马法创立的人格这种法技 术手段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人工智能己具备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符合成为法律人格的内、外在判定标准。再次,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 算法,其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来自于天赋人权,而是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使得其只能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在现实应对上,我们应该从 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社会规范的引导等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做好准备。在基本 方向上,应坚持人类优先原则并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在法律体系 构建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实现制定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等 各方面,规范和引导好人工智能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法律人格本身入手,通过梳理不同时 期的法律人格标准,得出人格只是法技术手段;再通过对法律人格判定标准的分析,得出 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的结论,并从可能性和必要条件等方面进行阐释,对人 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规范框架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