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参与创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计算机 程序不再仅仅是人类创作和传播的辅助工具,掌握“深度学习”的人 工智能利用预设算法生成人类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新内容,成为了 创作主体。传统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人工智能创作 物与人类作品差别不大,但创作主体却不是人类,这对著作权法规则 造成极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亟待明朗。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概述。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撰 写新闻稿、绘画、谱曲、作诗,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成果,但从工 作原理看,仍是计算机程序运作的结果,得益于大数据和各种算法模 型,只是掌握“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摆脱了人类的控制,不再仅仅 是创作工具,而是成为创作主体。 第二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 现状。国际组织目前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放手各国单独解 决。英国率先在立法上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受“创作只能由 人类完成”观念的影响,美国版权局不承认其可版权性。国内政策上 没有回应,主要是学界的探讨。 第三部分,从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角度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 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够激励人 类创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这种激励并不会打破 万方数据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当性论证上没有障碍。 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创作 物的定性首先要抛开主体因素,判断创作物本身是否符合作品概念。 作品的本质属性是表达,人工智能语境下,独创性宜采美国的“独立 创作加少量创造性”标准,无需加入体现“作者人格”的要求,排除 掉“机器人记者”撰写的记述性时事新闻,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满足 上述作品要求。 第五部分,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现阶段人工智能 还不宜成为著作权主体。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有者对程序设计的决定作 用和责任承担,以及未来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激励,参照投资者视为作 者的制度安排,建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可约定优先,没有 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人工智能所有者。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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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嵌入式物联网的智能家居系统

智能家居系统是通过物联网技术,嵌入式技术,网络技术等来实现智能,舒适的生活,它是目前研究的热点.本文以目前智能家居系统的现状为起点,并比较国内外的研究进度,以及研究智能家居的瓶颈,设计了以Zigbee来构建前端物联传感网,嵌入式ARM-Linux技术构建中间层实现家居的智能控制,RFID和摄像头视频采集V4L(video forlinux)技术构建门禁控制系统,远端采用Android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GPRS技术实现智能家居系统的远程访问与控制. 前端以Zigbee技术为依托,在Z-stack协议的支持下,结合节点与协调器之间多对一的关系,并在节点上配备烟雾传感器,红外线感应器,温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光敏传感器等构建物联传感网络.门禁端通过RFID技术和数据库认证来验证用户的可用性,同时增加视频呼叫技术,增强门禁端的安全性以及用户友好性.同时将网络的传感数据通过协调器收集到并实时通过串口传送给以ARM为控制器,门禁端数据通过WiFi传给主控.在控制端,主要通过对数据进行解析处理并分类,展示,将必要的数据存储在嵌入式Sqlite轻量级数据库中,在对数据处理的过程中,重点是传感网络端以及门禁端的数据,主控端结合用户的需求以及程序的流程,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判定,温度的高低,烟雾的浓度大小,光敏的强弱,红外感应的中断等情况,当其中的值的大小超过某些情况时,触发防火模块以及防盗模块的,以及GPRS模块等,同时远端通过GSM网络收到报警信息或者PC_WEB端,Android端通过WiFi收到报警的响应.远端用户同时可以通过短信,浏览器或者客户端实时访问智能家居系统,查看节点传感器的数据,通过节点控制家电设备等,查看门禁端的情况等等.最后通过联机调试,验证了Zigbee的传输数据的准确性与距离之间的关系, WiFi网络的稳定性,控制端数据的准确性以及远程数据查看的实时性等. 本文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详细的解析了家居系统中实现的各个模块,为构建智能家居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及参考价值.

  •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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