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阈下知识产权概念的演进与变迁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与科技发展都保持着非常紧密的互动关系。 人工智能 与知识产权制度同样保持着既有的二元互动关系。 不过,区别于以往任何时代的科技变 革,人工智能正在全面催生知识产权概念的演进与变革。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发生变革, 借助于创作人工智能的帮助,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艺术家”,但未必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权 利人。 “想象力”也将成为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客体在发生变 革,传统知识产权法对于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的界定也将被重新诠释。 知识产权的权 利内容也在发生变革,“复制权”的中心地位也将让位于个性化创造。 伴随知识产权主体、 客体、内容的变革,知识产权所奉行的法律原则也将随之变迁。 包括知识产权的二维权利 体系会转向一维权利体系,知识产权的推定性权利属性会转向确定性权利属性、知识产权 公力救济会转向公私兼顾的二元模式,知识产权赔偿计算也会从法官的自由裁量转向人 工智能辅助裁判。 以人工智能为视角洞察知识产权概念的演进和变迁,还需要深入了解 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这必将是一个漫长、动态的过程。 总之,总结出人工智能视阈下知 识产权演进和变迁的规律,对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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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极限及对策

人工智能可被视为“广义劳动力”,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范围上存在非空交集。 在相交的部分,既存 在人工智能与劳动力之间的劳动替代关系,也存在人工智能补充劳动供给不足的现象;在不相交的部分,人 工智能与劳动者各有所长。 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从积极作用看,它有助于 丰富劳动的内容与形式,增加劳动财富。 具体而言,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事“没人干”,二是劳动者 “不愿干”,三是劳动者“不能干”。 从消极作用看,当人工智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替代关系时,会导致劳动者 失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 在短期内,复杂的、通用性的、非重复性的、需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劳动难以替 代;在长期内,需要因果推理的劳动难以替代;人工智能永远不能替代发明创造、情感性、艺术性等方面的劳 动,这些劳动构成了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极限。 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受到技术、经济和制度三个因素的 影响。 制度可以调控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速度、范围和深度,使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的有机统一。 因此,可通过科学的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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