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可被视为“广义劳动力”,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范围上存在非空交集。 在相交的部分,既存 在人工智能与劳动力之间的劳动替代关系,也存在人工智能补充劳动供给不足的现象;在不相交的部分,人 工智能与劳动者各有所长。 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从积极作用看,它有助于 丰富劳动的内容与形式,增加劳动财富。 具体而言,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事“没人干”,二是劳动者 “不愿干”,三是劳动者“不能干”。 从消极作用看,当人工智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替代关系时,会导致劳动者 失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 在短期内,复杂的、通用性的、非重复性的、需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劳动难以替 代;在长期内,需要因果推理的劳动难以替代;人工智能永远不能替代发明创造、情感性、艺术性等方面的劳 动,这些劳动构成了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极限。 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受到技术、经济和制度三个因素的 影响。 制度可以调控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速度、范围和深度,使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的有机统一。 因此,可通过科学的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