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是当今科技领域最前沿的课题,它从多个领域深度影响或者改变着人们的 生活。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涌现,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不应该纳 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中以及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相关问题的讨论。对此本文将从以下 五个部分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绪论着重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现在 国内学界已进行的相关讨论。 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做出界 定的基础上再聚焦到本文要着重进行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核 心问题上,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依据。从现实 需要和法理基础两方面进行,论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避免要成为著作权法规范客 体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分析了主要的版权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系国家和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具体规定及 要求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解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的现实。 第五部分基于已有的制度基础提出了采用新设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建 议,并对争议较大的权利归属等部分进行具体设计,至此完成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 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全部讨论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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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研究

随着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交互的逐渐增多,人工智能及其智能行为、成果的法 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亟待明确。作为人工智能智能成果之一的创作物已经进入著作 的创作和传播市场,给予其何种法律规制才能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科技、 经济的良好发展,需要从多个角度和深层次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人工智能创 作物是否满足客观上的独创性、主观上的智力成果属性和市场需求等内容进行分 析,可知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满足著作权独创性客观标准和来源于智力活动成果 的属性,具有可版权性,而著作权保护的激励目的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 且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著作权保护更有利于规范著作权创作和传播市场的秩 序。通过对权利种类进行对比分析,可知相较于其他权利保护类型,给予其狭义 著作权保护更为恰当。从权利享有者的发展历史和对人工智能的控制能力及其可 以实施权利义务的能力分析,可知人工智能成为其创作物著作权或部分著作权的 权利归属者是最为合理和恰当的,而在当前人工智能尚未取得一定的民事主体地 位或被更大范围、程度地认同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 的部分著作权或完整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者,是更为合适和可行的。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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