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的流式计算服务系统

智慧城市大数据处理应用中包括很多对流式数据的计算处理,例如智慧邻里社 交应用中的即时通信消息处理和舆情监控、智慧楼宇应用中的楼宇状态信息监测、车联网应用中的城市交通路线规划等等。这些面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处理的流式计算 应用大多采用云基础设施和分布式系统架构,涉及流式数据分析、复杂事件处理和 业务规则处理等多种模式,对应用开发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高。因此,如何在云基 础设施服务 (IaaS,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的基础上,为面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处 理的流式计算应用 开 发 及 运 行 提 供 统 一 的通用平台服务 (P a a S,Platform as a Service),以方便应用开发人员专注于应用业务逻辑、提高开发效率,是亟待解决的 实际应用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实验室承担的“智慧邻里社区服务软件系统研发”实际项 目为背景,在对流式计算、复杂事件处理、规则引擎等相关技术和Storm、Esper、 Drools等开源框架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流式 计算服务 (Stream Computing Service,以下简称S C S ) 模型,并基于该模型和Storm 等开源框架设计并实现了一个流式计算服务系统。该系统解决了 S t o r m中应用执行 实体并行度不能动态调整的问题,可以为面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处理的流式计算应用 提 供 P a a S平台服务,应用开发者仅需定义S C S 应用描述文件并开发相关业务处理 逻辑代码即可构建完整应用。本文基于该系统进一步开发了一个智慧邻里社区服务 系统中的邻里社交即时消息处理应用实例。测试情况表明,该系统是可行及有效的。 本文的工作要点主要有: 1 ) 流式计算服务系统以S C S 模 型 和 Storm开源框架为基础,但 Storm应用执 行实体的并行度不能动态调整,导 致 S C S 应用在大数据量时处理能力难以 扩展等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Storm源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可对Storm 应用执行实体的并行度进行动态调整的P D C 算法,并基于该算法设计实现 I 万方数据J??o Tong Univ^rtity 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的流式计算服务系统 了并行度 动 态调整(P D C M ) 模 块 。测试及应用实例情况表明,该模块可 动 态 调 整 Storm应用执行实体的并行度及执行实体间的并行度比例关系。 2) 基于云基础设施和分布式系统架构的流式计算应用对应用开发者的技术能 力要求高。为了在平台服务的基础上支持对流式计算应用的开发,本文提 出一种统一的S C S 模型,基于该模型设计并实现了 S C S 应用定义工具,使 得开发者仅需要通过定义S C S 服务描述文件并实现关键处理逻辑便可生成 一个可运行于S C S 系统的流式计算应用。测试及应用实例情况表明,该工 具是可行及有效的。 3 ) 基 于 S C S 模型的流式计算应用可由S C S 应用描述文件定义并构建,应用的 运 行 需 由 S C S 执行引擎来实现,本文基于开源框架Storm、Esper和 Drools 设计并实现了一个基于S C S 模 型 的 S C S 执行引擎。该执行引擎将基于Esper 的复杂事件处理和基于Drools的业务规则处理作为统一的Storm处理节点, 并以一致的方式利用S t o r m的分布式机制来解决其可扩展性问题。该执行 引擎还实现了 S C S 模型中具有并发和分流关系的节点间数据分发机制。测 试及应用实例情况表明,该 S C S 执行引擎是可行及有效的。

  •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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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设计——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启示

网络时代的大数据技术崛起,不仅仅使企业得以应用数据技术来提升决策能力,也 使得数据风险提升,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焦点问题。目前,我国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制框架,法律上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分也不 甚明晰。基于此,文章通过详尽分析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文献, 阐述欧盟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改革之要点,以期望能对中国的个人信息 保护立法有所启示。 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改革详情。首先,对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律改革背景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其次,简要介绍欧盟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并 就其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时代特征进行一定阐述;再者,在新旧法对比的基础上,详 细论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构架的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全貌;最后文章从多 个方面对新法进行评析,说明其对大数据发展回应的具体方面,明确其对大数据的态度 及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我国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先,文章从大数 据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本身及其可识别性特征入手,探讨新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冲 击;其次,就大数据中个人信息保护所涉之主体,文章不仅阐述了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易 对商事主体产生之信息风险,还表明了大数据背景下新民事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个人信息 保护的困境。再者,对于应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的信息侵犯的高技术特征,文章分别从隐 匿性、远程性和合法性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还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跨部 门趋势和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跨境传输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况与不足之处。首先,对现行立法按行业领 域和中央地方标准进行描述和分析,明确当前立法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特征及时代局 限,即法律不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权与职责不对等;其次,从行政、刑事、民 事三个方面,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审判进行了实证研究,发掘大数据应用下个人 信息保护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例如个人信息认定、诉讼举证、诉讼可行性、法条援引等; 1 万方数据2 再者,在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方面,文章主要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 上发现有关机构的设立并未对大数据的发展进行及时回应,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性,独 立性明显不足。最后,文章就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保护,从行业自律和企业措施两个方 面,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对大数据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第四部分:大数据时代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改革对我国的立法启示。首先,明确 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借鉴欧盟经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明确文章论述的前提条件;其 次,明确我国应选择的立法模式和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最后,就立法目的、调整范围、 权利和义务构架、法律执行机制、法律救济、信息跨境传输、行业自律、特殊情况以及 特色制度设计方面阐明欧盟经验的启示,从而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应有之 义。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大数据的态度,既要合理限制大数据的应用,但 也要为鼓励大数据发展在立法时留有余地。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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