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是当今科技领域最前沿的课题,它从多个领域深度影响或者改变着人们的 生活。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涌现,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不应该纳 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中以及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相关问题的讨论。对此本文将从以下 五个部分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绪论着重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现在 国内学界已进行的相关讨论。 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做出界 定的基础上再聚焦到本文要着重进行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核 心问题上,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依据。从现实 需要和法理基础两方面进行,论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避免要成为著作权法规范客 体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分析了主要的版权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系国家和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具体规定及 要求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解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构成作品的现实。 第五部分基于已有的制度基础提出了采用新设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建 议,并对争议较大的权利归属等部分进行具体设计,至此完成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 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全部讨论

  • 2021-06-29
  • 阅读121
  • 下载0
  • 43页
  • pdf

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研究

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首先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发端 于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人格概念,是为了划分社会等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立的,罗 马法创立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技术,为法人等其他社会存在体获得法律人格提供 了法技术支持。人格成为一种法技术手段,伦理性并非当然的是法律人格的赋予标准,因 此,人格这种法技术就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 了权利能力制度,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实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判定标准。 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人,都需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据深度学 习算法,人工智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和思考,人工智能本身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求,但 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财产,使得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承担 责任,因此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首先,罗马法创立的人格这种法技 术手段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人工智能己具备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符合成为法律人格的内、外在判定标准。再次,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 算法,其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来自于天赋人权,而是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使得其只能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在现实应对上,我们应该从 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社会规范的引导等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做好准备。在基本 方向上,应坚持人类优先原则并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在法律体系 构建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实现制定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等 各方面,规范和引导好人工智能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法律人格本身入手,通过梳理不同时 期的法律人格标准,得出人格只是法技术手段;再通过对法律人格判定标准的分析,得出 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的结论,并从可能性和必要条件等方面进行阐释,对人 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规范框架进行设计。

  • 2021-06-29
  • 阅读257
  • 下载0
  • 43页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