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杭州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和禁止开放数据。
-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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