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适用必需设施原理的反垄断法分析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来源、类型、存储方式、规模等已经发生巨 大的变化,而数据的价值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其逐渐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重 要资源。在此背景下,关于数据开放及共享的竞争法案件层出不穷,而 HiQ Labs v.LinkedIn 等典型案件则引发了数据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必需设施原理的问题,包 括数据是否有必要适用必需设施原理及何为其界定思路及构成要件等三个层面 上的问题,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实际上,数据具有适用必需 设施原理的反垄断法基础,其不仅具有市场反馈、预测功能和激发创新功能,也 易被经营者使用数据封锁的手段增设过高及不必要的市场壁垒,排除、限制竞争。 而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在于通过共享实现创新升级,因而明确数据如何适用必 需设施原理实际上是使具有必需设施特征的数据得以开放从而促进竞争与创新, 消除数据市场壁垒。而由于必需设施原理自身具有的争议性,数据价值的不确定 性,数据行业的动态竞争及所处的初级发展阶段,需要采用“谨慎适用”的界定 思路。同时,“谨慎适用”的界定思路应以比例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边界。且 通过分析必需设施原理的传统构成要件及结合数据行业的特殊性,数据适用必需 设施原理应为五个构成要件,包括数据控制者和申请数据接入者为间接竞争关 系;被拒绝开放的数据为下游市场实施有效竞争所必需;数据的获取难以复制; 开放具有可行性;拒绝开放数据无正当理由。针对上述问题,立法上应注重在以 下四个方面完善:在反垄断法上确立必需设施原理、完善必需设施原理的定价机 制、明确数据的权属问题、加强数据开放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执法和司法应注重 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注重经济分析、协调好数据监管与反垄断法适用之间的关 系、秉持“个案分析”的思维,以此来解决大数据时代数据适用必需设施原理的 难题,从而促进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数据产业及反垄断法的发展。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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