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大数据的流处理器数据通路结构优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深化,各种数据呈爆炸式增长,数据密集型 应用的负载特性与传统应用具有很大区别,传统处理器利用时空局部性提升性能 的方法将不再适用。因此,针对大数据问题的微处理器体系结构研究成为了学术 界关注的热点,流处理器体系结构就是其中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图搜索问题是 一类典型的大数据问题,Graph500 就采用了 BFS 算法作为其 benchmark。本文面 向 BFS 算法研究面向大数据处理的流处理器体系架构,研究数据通路的测试分析、 设计和优化。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通过对混合 BFS 并行算法的访存行为以及数据摆放方式的研究,发现 了在既定的流处理器体系结构下该算法的访存模式。并且基于 FPGA 和 DDR3 平 台,测试和研究存控在不同访存模式下的带宽表现,接着通过更改 MIG 内核,定 制了一个适于 BFS 算法的存控访存策略。经过访存策略的选择和定制后,使得混 合 BFS 并行算法在既定流处理器体系结构下的性能得到了 51%的提升。 第二,设计了一系列该流处理器架构下的性能测试工具与分析方法。为了评 估流处理器性能,提出了包括用平均队列长度分析通路堵塞情况、用模块平均时 延判断数据通路功能模块性能等一系列分析方法,并依据方法设计了相关测试工 具。测试工具以多应用对比并精准定位模块的方式,设计了包括计数标记法在内 的多种测试具体实现。设计的测试工具和分析方法在该流处理器结构下有很强的 适用性,并且能够通过测试分析确定该处理瓶颈所在。 第三,通过研究影响数据通路总控接口带宽的各个因素,设计了一个性能较 好且资源开销合适的数据通路总控接口,达到了总控接口高带宽的目标。并且研 究了数据通路并行化方式,基于该流处理器架构下,设计了一套拥有包括三级缓 存、轮序仲裁等机制在内的高并行度交叉开关。新交叉开关的实现使得处理器整 体性能得到了 37.5%的提升。 第四,根据流处理器体系结构架构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远程访存机制,并 依此实现了远程访存接口。使得流处理器可以进行多节点间的远程访存操作,为 多节点并行处理大数据问题提供了硬件支持。最后通过 Top-down、Bottom-up 和 混合算法验证了远程访存机制的正确性,性能分别为 0.89MTEPs、5.23MTEPs 和 74.44MTEPs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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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设计——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启示

网络时代的大数据技术崛起,不仅仅使企业得以应用数据技术来提升决策能力,也 使得数据风险提升,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焦点问题。目前,我国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制框架,法律上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分也不 甚明晰。基于此,文章通过详尽分析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文献, 阐述欧盟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改革之要点,以期望能对中国的个人信息 保护立法有所启示。 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改革详情。首先,对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律改革背景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其次,简要介绍欧盟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并 就其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时代特征进行一定阐述;再者,在新旧法对比的基础上,详 细论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构架的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全貌;最后文章从多 个方面对新法进行评析,说明其对大数据发展回应的具体方面,明确其对大数据的态度 及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我国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先,文章从大数 据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本身及其可识别性特征入手,探讨新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冲 击;其次,就大数据中个人信息保护所涉之主体,文章不仅阐述了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易 对商事主体产生之信息风险,还表明了大数据背景下新民事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个人信息 保护的困境。再者,对于应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的信息侵犯的高技术特征,文章分别从隐 匿性、远程性和合法性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还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跨部 门趋势和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跨境传输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况与不足之处。首先,对现行立法按行业领 域和中央地方标准进行描述和分析,明确当前立法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特征及时代局 限,即法律不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权与职责不对等;其次,从行政、刑事、民 事三个方面,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审判进行了实证研究,发掘大数据应用下个人 信息保护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例如个人信息认定、诉讼举证、诉讼可行性、法条援引等; 1 万方数据2 再者,在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方面,文章主要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 上发现有关机构的设立并未对大数据的发展进行及时回应,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性,独 立性明显不足。最后,文章就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保护,从行业自律和企业措施两个方 面,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对大数据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第四部分:大数据时代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改革对我国的立法启示。首先,明确 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借鉴欧盟经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明确文章论述的前提条件;其 次,明确我国应选择的立法模式和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最后,就立法目的、调整范围、 权利和义务构架、法律执行机制、法律救济、信息跨境传输、行业自律、特殊情况以及 特色制度设计方面阐明欧盟经验的启示,从而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应有之 义。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大数据的态度,既要合理限制大数据的应用,但 也要为鼓励大数据发展在立法时留有余地。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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