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呈现和流通方式,早己从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中脱离出 来,并通过新的数据分析和收集技术的应用,以一种接近于裂变的方式向外扩散。 多元和共享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每个人都拥有手机、电脑等移动设备,都 可以直接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生活中无孔不入的监控设备,内置于每个 应用软件中的定位和信息读取功能,云存储上海量的数据信息等等,通过我们的 网上行为,时时刻刻记录者每个人在现实世界里的一举一动,毫不夸张的说,一 个无法逃避的监控系统已经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悄然铺开。 附着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每一项数据信息,都与特定的信息主体有着直接的关 联关系,而这些信息所承载的利益内容,我们称之为用户数据利益。用户数据利 益所具备的独特的人格权属性和商品化的财产价值,早己超越传统人格权所能涵 盖的利益范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是在传统时代所创设的保护人 人格利益的具体规权利,而人格权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权利范畴。 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手段,在当今时代已远远无法满足用户数据利益保护的需要, 尤其在用户数据利益与隐私权的对比中,便可以清晰的发现在我国民法语境下的 狭义的隐私权根本无法覆盖非秘密性却具有可识别性的数据信息的保护。因此, 尽快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用户数据利益法律保护手段,是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 人格的必然要求。 的确,《民法总则》111条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数据利益的保护奠定了必要的 法律基础,但立法者在表述上的谨慎态度,可以看出其认为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个 人信息权尚不具备成熟的法律和技术基础。而想要实现对用户数据利益的周延保 护,应当建立一个对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等方面均作出细致的、具 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系统,否则民法总则的条文也只能是空洞的法律宣告。 因此,笔者在厘清数据利益的独特属性以及其与隐私权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的 基础上,论述了对用户数据利益进行专项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借鉴欧洲和美国 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权利义务设置、救济途径设置等角度为我 国用户数据利益保护的法律构造提出了具体建议。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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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大数据的流处理器数据通路结构优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深化,各种数据呈爆炸式增长,数据密集型 应用的负载特性与传统应用具有很大区别,传统处理器利用时空局部性提升性能 的方法将不再适用。因此,针对大数据问题的微处理器体系结构研究成为了学术 界关注的热点,流处理器体系结构就是其中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图搜索问题是 一类典型的大数据问题,Graph500 就采用了 BFS 算法作为其 benchmark。本文面 向 BFS 算法研究面向大数据处理的流处理器体系架构,研究数据通路的测试分析、 设计和优化。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通过对混合 BFS 并行算法的访存行为以及数据摆放方式的研究,发现 了在既定的流处理器体系结构下该算法的访存模式。并且基于 FPGA 和 DDR3 平 台,测试和研究存控在不同访存模式下的带宽表现,接着通过更改 MIG 内核,定 制了一个适于 BFS 算法的存控访存策略。经过访存策略的选择和定制后,使得混 合 BFS 并行算法在既定流处理器体系结构下的性能得到了 51%的提升。 第二,设计了一系列该流处理器架构下的性能测试工具与分析方法。为了评 估流处理器性能,提出了包括用平均队列长度分析通路堵塞情况、用模块平均时 延判断数据通路功能模块性能等一系列分析方法,并依据方法设计了相关测试工 具。测试工具以多应用对比并精准定位模块的方式,设计了包括计数标记法在内 的多种测试具体实现。设计的测试工具和分析方法在该流处理器结构下有很强的 适用性,并且能够通过测试分析确定该处理瓶颈所在。 第三,通过研究影响数据通路总控接口带宽的各个因素,设计了一个性能较 好且资源开销合适的数据通路总控接口,达到了总控接口高带宽的目标。并且研 究了数据通路并行化方式,基于该流处理器架构下,设计了一套拥有包括三级缓 存、轮序仲裁等机制在内的高并行度交叉开关。新交叉开关的实现使得处理器整 体性能得到了 37.5%的提升。 第四,根据流处理器体系结构架构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远程访存机制,并 依此实现了远程访存接口。使得流处理器可以进行多节点间的远程访存操作,为 多节点并行处理大数据问题提供了硬件支持。最后通过 Top-down、Bottom-up 和 混合算法验证了远程访存机制的正确性,性能分别为 0.89MTEPs、5.23MTEPs 和 74.44MTEPs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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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设计——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启示

网络时代的大数据技术崛起,不仅仅使企业得以应用数据技术来提升决策能力,也 使得数据风险提升,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焦点问题。目前,我国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制框架,法律上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分也不 甚明晰。基于此,文章通过详尽分析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文献, 阐述欧盟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改革之要点,以期望能对中国的个人信息 保护立法有所启示。 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改革详情。首先,对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律改革背景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其次,简要介绍欧盟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并 就其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时代特征进行一定阐述;再者,在新旧法对比的基础上,详 细论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构架的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全貌;最后文章从多 个方面对新法进行评析,说明其对大数据发展回应的具体方面,明确其对大数据的态度 及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我国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先,文章从大数 据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本身及其可识别性特征入手,探讨新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冲 击;其次,就大数据中个人信息保护所涉之主体,文章不仅阐述了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易 对商事主体产生之信息风险,还表明了大数据背景下新民事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个人信息 保护的困境。再者,对于应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的信息侵犯的高技术特征,文章分别从隐 匿性、远程性和合法性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还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跨部 门趋势和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跨境传输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况与不足之处。首先,对现行立法按行业领 域和中央地方标准进行描述和分析,明确当前立法所反映的标准统计数据特征及时代局 限,即法律不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权与职责不对等;其次,从行政、刑事、民 事三个方面,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审判进行了实证研究,发掘大数据应用下个人 信息保护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例如个人信息认定、诉讼举证、诉讼可行性、法条援引等; 1 万方数据2 再者,在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护方面,文章主要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 上发现有关机构的设立并未对大数据的发展进行及时回应,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性,独 立性明显不足。最后,文章就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保护,从行业自律和企业措施两个方 面,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对大数据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第四部分:大数据时代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改革对我国的立法启示。首先,明确 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借鉴欧盟经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明确文章论述的前提条件;其 次,明确我国应选择的立法模式和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最后,就立法目的、调整范围、 权利和义务构架、法律执行机制、法律救济、信息跨境传输、行业自律、特殊情况以及 特色制度设计方面阐明欧盟经验的启示,从而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应有之 义。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大数据的态度,既要合理限制大数据的应用,但 也要为鼓励大数据发展在立法时留有余地。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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