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物联网被认为是继计算机与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改革的重要 标志。它有着应用的开放性、即时性和广泛性,能够极大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同时还能运用技术帮助复苏全球的经济。当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 都投入了大批的人力财力物力深入研究该领域。在发展物联网时,掌握其应用领 域的关键技术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和运行当中就必然会引发法律体系上的完善,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也非常关注和重视物联网的发展,现今物联网在我国的发展中存在许多 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本文从物联网自身的特点以及应用着手,分四部分 对物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文章第一部分为物联网的理论内 涵及物联网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从物联网的定义、内涵、物联网与知识产权 的内在关系以及应用物联网技术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几个角度,详细阐释了 物联网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概念。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物联网产业面临的知识 产权挑战,主要分析了标准化中专利权的滥用(如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 行为、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和商业方法中的专利问题(如商业方 法的定义、商业方法科专利性的法理基础及现实可行性),同时指出了中国物联网 产业发展中在标准和商业方法上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各国对物联网产业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立法、对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 我国物联网产业应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主要从立法取向、依法规制知识产 权的滥用、对标准化中专利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以及对我国商业方法专 利的立法建议四个角度提出了对我国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物联网作为全球经济的发展热点,又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可以预 见今后的发展局面必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相信通过政府部门、产业协会、商家 企业三方在知识产权法制层面、专利核心技术层面、市场化及产业链的应用模式 层面的努力,未来我国物联网产业必将得到更好地发展。

  •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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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法律保护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呈现和流通方式,早己从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中脱离出 来,并通过新的数据分析和收集技术的应用,以一种接近于裂变的方式向外扩散。 多元和共享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每个人都拥有手机、电脑等移动设备,都 可以直接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生活中无孔不入的监控设备,内置于每个 应用软件中的定位和信息读取功能,云存储上海量的数据信息等等,通过我们的 网上行为,时时刻刻记录者每个人在现实世界里的一举一动,毫不夸张的说,一 个无法逃避的监控系统已经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悄然铺开。 附着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每一项数据信息,都与特定的信息主体有着直接的关 联关系,而这些信息所承载的利益内容,我们称之为用户数据利益。用户数据利 益所具备的独特的人格权属性和商品化的财产价值,早己超越传统人格权所能涵 盖的利益范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是在传统时代所创设的保护人 人格利益的具体规权利,而人格权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权利范畴。 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手段,在当今时代已远远无法满足用户数据利益保护的需要, 尤其在用户数据利益与隐私权的对比中,便可以清晰的发现在我国民法语境下的 狭义的隐私权根本无法覆盖非秘密性却具有可识别性的数据信息的保护。因此, 尽快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用户数据利益法律保护手段,是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 人格的必然要求。 的确,《民法总则》111条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数据利益的保护奠定了必要的 法律基础,但立法者在表述上的谨慎态度,可以看出其认为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个 人信息权尚不具备成熟的法律和技术基础。而想要实现对用户数据利益的周延保 护,应当建立一个对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等方面均作出细致的、具 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系统,否则民法总则的条文也只能是空洞的法律宣告。 因此,笔者在厘清数据利益的独特属性以及其与隐私权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的 基础上,论述了对用户数据利益进行专项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借鉴欧洲和美国 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权利义务设置、救济途径设置等角度为我 国用户数据利益保护的法律构造提出了具体建议。

  •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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