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工智能的TBM选型适应性评价决策支持系统

随着我国西部的大开发和“一带一路”的建设,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交通、矿山、水利等重大 “生命线”工程,而深埋长大隧道往往是这些生命线工程的关键控制性工程。限于地质、地形和自 然环境条件,从施工工期、造价和技术进步3个方面考虑,TBM(Tunnel Boring Machine)工法是深长 隧道开挖的优先选择。深长隧道TBM的适应性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难以进行有效和定量的评 价。主要影响因素为不良地质,如突涌水、软岩大变形、断层破碎带、岩爆等;此外,隧道的设计、隧 址地质条件等对TBM的选型也有重要影响。人工智能方法具有能够分析复杂因素影响和处理复 杂问题的突出特点,可用于TBM选型适应性的有效评价。首先,基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 方法,通过TBM选型评价知识的获取,选取能够充分反映不同机型地质适应性差异、具有代表性和 区分度高的7个评价指标,构建了TBM选型适应性评价指标体系及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确定了各 个评价指标的模糊隶属函数。其次,通过编写权重辅助计算程序,确定了3种TBM机型选型适应 性评价指标的权重;其中,为了避免单指标决策的局限性和主观臆断的缺陷,采用智能设计理论和 决策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完成了多指标智能决策的定量化选型。将评价模型与知识获取相结合,以 规则的形式表示知识,构建了TBM选型适应性评价知识库。最后,基于智能评价决策支持系统平 台IDsDP,开发了TBM选型适应性智能评价决策支持系统,为深长隧道TBM选型提供了一种新的 量化评价方法。利用该系统对高黎贡山铁路隧道TBM的选型进行了适应性评价,评价结果与实际 情况相吻合。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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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研究

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首先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发端 于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人格概念,是为了划分社会等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设立的,罗 马法创立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技术,为法人等其他社会存在体获得法律人格提供 了法技术支持。人格成为一种法技术手段,伦理性并非当然的是法律人格的赋予标准,因 此,人格这种法技术就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 了权利能力制度,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实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判定标准。 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上的人,都需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据深度学 习算法,人工智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和思考,人工智能本身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求,但 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财产,使得其无法独立承担责任,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承担 责任,因此应该赋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首先,罗马法创立的人格这种法技 术手段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人格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人工智能己具备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符合成为法律人格的内、外在判定标准。再次,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 算法,其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来自于天赋人权,而是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使得其只能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在现实应对上,我们应该从 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社会规范的引导等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做好准备。在基本 方向上,应坚持人类优先原则并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构建社会伦理规范。在法律体系 构建方面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实现制定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等 各方面,规范和引导好人工智能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法律人格本身入手,通过梳理不同时 期的法律人格标准,得出人格只是法技术手段;再通过对法律人格判定标准的分析,得出 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的结论,并从可能性和必要条件等方面进行阐释,对人 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的规范框架进行设计。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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