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责任体系构建

人工智能社会共治理念与主体责任体系构建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应当探索建立以 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可融入第三方的社会共治模式下的规制方法,待监管成熟后辅之以规范化的第三方监管, 进而建立起政府对企业监管、第三方对政府监管的整体算法监管模式。 在人工智能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重 点是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 政府应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要求,制定人工智 能促进法,赋予监管委员会相应的权力,加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监管,建立算法备案制度。 企业的义务则包括 对其使用的算法数据质量进行相关的必要说明,就算法的运算、决策过程予以必要解释,必要时还应当对算法 的具体运行细则予以公开,向用户解释说明算法设计者及其所在机构的目标和意图。 同时,人工智能立法应 当设立公众知情权条款,为发挥公众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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