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于人工智 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体上分为人民代表大会、行 政立法机构和特殊行政主管;有效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特别法规如特别 行政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内容上聚焦人工智能主体的规范,主要涵括交通法、隐私法、医疗法和著作权法 等领域;特征上突出表现为:以保障人类利益为本,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