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作为与“基因工程”、“纳米技术”并列的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的人 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科技浪潮的主流。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力推动与侦查机关自身 发展的积极规划下,继“信息化”与“数据化”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后,人工智能 走进侦查已经成为侦查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下的必然结果,“人工智能侦查”已应运而 生。人工智能侦查,即是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以人工智能代替或辅助 以往的人脑智能,将具有类人思维、智慧、行为并能用于侦查活动的科学设备引入侦查 工作中。侦查人员借助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而研发的侦查系统与设备,达到犯罪信息 分类与鉴别、案情分析、线索获取、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等目的。当前,法 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较多地表现在整体司法制度与民事法等领域,并且呈现出全面铺 开的趋势。而在刑事法学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也主要针对由其引发的刑事法律责任 与风险的思考等理论层面,对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实践的归纳梳理及其应用现状引发 的诸多困境等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人工智能侦查在犯罪侦查中应用现状进 行的归纳及对人工智能侦查的应用特征的总结表明,这种侦查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 表现在智能识别、情报快速检索、智能人脸组合与犯罪数据挖掘等领域。其应用特征则 体现在应用范围逐渐拓宽但“环节性”特征明显、应用环节本身的效能发挥成为关注焦 点、仍处于“低端人工智能侦查”的应用层次、从单一环节应用到与信息化及数据化糅 合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就其优势而论,人工智能侦查较之于传统的侦查工作,已显性出 有效缓解侦查资源不足的短板、极大提高传统侦查思维方式的全面性、营造“时代性” 的侦查思维体系、推动侦查工作“集约化”成为新常态等实践与理论优势。但与此同时, 其也面临着在实践应用领域分布零散,整合效果欠佳、人脑智能仍占据主导,指引性功 能发挥不足、过于关注人工智能产出结果,前置性基础工作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制失 位,侦查权隐形膨胀、“双刃剑”效应愈发明显,“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加剧等实 践与理论困境愈发显现等实践与理论双重维度的应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