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对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效应,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创新,而人工智能 技术与应用的突飞猛进,又对专利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在权利客体的确认上,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具 有可专利性,而现有专利制度无法满足这一特殊客体的需要。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虽然人工智能 不具有发明人资格,但其专利权配置于所有者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但传统专利制度关于发明人、专 利权归属的一般规则不具有适用性。在权利授予要件的审视上,现有“三性”判断标准难以对人工 智能发明成果作出确切核准。引入《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作为过渡,以适应当前人工智能 产业发展的阶段性需求,不失为我国现阶段的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