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新闻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人工智能新 闻面临着创作主体资格障碍、独创性难以准确判断、权利归属不清等问题。人工智能已深入到作品的创作领域, 应将以自然人为标准转化为以作品受众为标准构建作品与创作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区 分开来,以应对新技术的发展,解决人工智能创作主体资格问题。人工智能新闻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基 于现有的存量要素的基础上新增了增量要素,如果增加,那么增量要素即是其独创性的体现。在现有的法律框 架下,人工智能新闻权利应归属于最终使用者,一方面可以避免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与利用计算机辅助生 成作品进行区别;另一方面也有着较为切实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