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学理论最早由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基提出,其所倡导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发现自组织结果赖以形成的普遍性规律,并且关注于结构最终形成的总体模式” ,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理解公共治理中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具有重大作用。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把协同治理定义为“覆盖个人、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全部行动” ;国内学者郑巧、肖文涛提出,“协同治理是指在公共生活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等子系统构成开发的整体体系,货币、法律、知识和伦理等作为控制参量,借助系统中诸要素或子系统间非线性的相互协调、共同作用,调整系统有序、可持续运作所处的战略语境和结构,产生局部或子系统所没有的新能量,实现力量的增值,使整个系统在维持高级序参量的基础上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