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优化审判能力、提升司法质效、推动司法改革、强化 司法监督、服务社会决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思维理念、技术 算法、规范建设、人才储备等多方面原因,也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应用成效不 够、信息安全不强以及片面推崇技术万能主义等问题。对此,要坚持以维护法 院审判主体地位为司法限度,坚持以工具主义定位及审慎理性推广为应用原 则,让司法大数据在未来的融合应用进程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数据质量、 应用质效、信息安全、思维理念、技术算法、规范建设、人才培养等维度予以 改进深化。此外,还应重点关注大数据在涉少数民族地区、重大公共事件(新 冠疫情防控)、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件司法审判中的突出效用、存在问题以 及发展前景,以期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更好的融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