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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