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源于空间规划,20世纪初德国最早将全国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并颁布了《德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全面的空间规划。随后,英国、日本等国家陆续进行全国性的国土空间规划,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也不断演化发展,规划管制目标特别是农地规划管制的目标从数量到质量,从生态到发展伦理也在不断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公众对环境敏感区管制的关注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扩展到全域国土空间。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对空间实施用途管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中国香港地区、韩国、法国的“建设开发许可制”,英国的“规划许可制”,以及瑞典、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等(表1)。尽管由于制度差异各个国家的管制特点也不同,但都以用途管制制度作为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