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分析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著作权法领域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分析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作品。在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则进一步分析该种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在不同生成条件下的权利归属。 大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形式上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内容,切合少量创造性的要求且 具有可复制性,因而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对设计者直接设定生成规则与设计者 非直接设定生成规则的生成内容,均应认定设计者为权利主体。此外,当雇佣关系介入时,应当确认人 工智能公司为著作权人;委托关系介入时,受托人为著作权人。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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