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性质认定

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引发危 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注意义务 是其构成相应过失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则是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必要 而非充分条件。在认定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性质时,面临着无法准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和人 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主观罪过,以及不符合相关罪名主体要件的“尴尬”处境。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 者的过失犯罪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无疑是较好选择。

  • 2021-06-29
  • 收藏0
  • 阅读44
  • 下载0
  • 10页
  • pdf
  • 999.76KB

评价

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