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互联网 +”和“大数据×”效应,一方面治 理主体可以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有 效、精准、及时地进行国家治理;另一方面,国家治 理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机构、多个行业,这必然 要求打破科层制壁垒、拆除纵向层级限制的藩篱, 实现快速有效的协同治理。而“互联网 +”与国家协 同治理具有同构性,因而能够极大地拓宽各个治理 主体之间交流和沟通的渠道,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 制,按照民主协商的总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 化、生态等领域,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商机制,疏通利 益表达渠道,扩大民主参与,促进社会公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