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与理据新论_基于大数据悖论的分析视角_刘利平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证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缘何能够担纲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压舱石”。事实上,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应当成为衡量个人信息公法、私法一体化保护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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