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能的有效应用基于对形式理性主义下人工智能的反思

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各业的突破,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亦呈如火如茶之势。以形式理性主 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人工智能,基于其逻辑推理、分析等优势在国内外法律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与此 同时,也存在着机械、单向等不可忽视的缺陷。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回应型法和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可以从 法学理论上对法律人工智能的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使之更加适应司法公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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