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必然会给传统刑法带来新的挑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亟需考虑如何 将传统刑法和人工智能技术有效衔接,不必要通过大量立法规制人工智能产品涉嫌犯罪问题。在强人工智 能时代,可适时考虑赋予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当传统刑法罪名和刑罚类型无法处理时,应正 确区分不同状态下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能力,通过增设人工智能事故罪、破坏人工智能体罪等罪名 和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无偿回收、永久销毁等刑罚措施规制,但在设定刑罚措施时,必须遵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

  •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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