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论隐藏着将问题缥缈化 、对策简单化及法理忽视化的问题之 虞 。 当前的 AI 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存在忽视肯定论的具体语境问题而稍显批判力不足之虞 ,应 对其进行法理与哲理证成 。 弱 AI 产品与强 AI 产品都不应是刑事责任主体 ,而是人类可控制的依 靠电能存续的 AI 机械产品 ,应被作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 。 人是万物的尺度 ,肯定论 不当坚持了一种机械式“人”论 。 刑事法适用的核心部分和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不会因 AI 技术的 出现发生根本变化 。 对 AI 技术发展的风险 ,不仅需依靠算法的顶层设计 ,且需将法治管理嵌入 AI 发展的每个环节 ,以防止造成消极后果 。 法律人须承认自身知识的局限性 、保持适度克制 、不能误 将情感或联想等同于“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