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监管包括法律层面的规制、伦理层面的引导和公共管理层面的治理,但所有的监管都不能回 避人工智能的“类人性”问题。 因为,人工智能问题的起点是人性,来源于人性的“做人难”会不断地在人工智能发展 过程中呈现出来。 赫舍尔的《人是谁》一书揭示了来源于人性的“做人难”及其主要表现:人用思维行动却难把握情 绪;人用价值判断却难自我认同;人难以承认现状却要服从现实。 在“后人类”阶段,当人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比拟上 帝“造人”时,其深层动机是展示“智慧”;当人类利用人类基因工程比拟上帝“造人” 时,其深层动机是突破“有限 性”。 人工智能时代来源于人性的人工智能监管难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类人”决策能力的“统治性” 监管难题;二是来源于“类人”自主性认同的冲突性监管难题;三是基于“类人”情感与意义追寻的“重叠性”监管难 题。 为促进人类和“类人”的可持续发展,人工智能监管理论要思考监管对象的新特性。 只有从人性的“做人难”来 思考人工智能的监管难题,才能有效解决“类人”社会化、组织化后所形成的“人机共生”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