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车辆尾气碳排放核算方法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支持实施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确保完成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改革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发布了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供开展相关工作参考使用。此后,陆续更新、补充印发了其他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北京、上海等地也印发了部分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地方标准。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发布的《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公路运输等陆上交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提供了参考方法。

  •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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