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具备了一定的创造力,其在文学艺术领域的“作 为”给著作权法律制度造成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是我国《著作权 法》首先需要应对的问题。对作品的构成要件分析,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能构成 作品的关键为“是否具有独创性”。通过独创性的比较分析,对人工智能生成物 采取“独立完成”+“最低程度的创造性”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且人工智能生成 物满足独创性的条件。接着,本文论证了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 要性。最后,本文比较了著作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两种保护路径,认为给予人工 智能生成物以邻接权保护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并且应当设立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为 核心的权利归属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