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

从数据界权的内部视角来看,有关其内部的权益构造除了主张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外,另外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为:以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为划分依据,将数据主体分为原发者和开发者,而后分别为两者配置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从数据界权的外部视角来看,以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为数据主体的三种基本类型,数据财产的权益基础亟需厘定。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有关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一是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包括数据处理的风险规制和行为规制;二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包括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对于保障和推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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